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(试行)
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 鲁价费发〔2001〕407号
一、办理民事案件
1、不涉及财产关系的:1000元-10000元/件。
2、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每件固定收取500元的收案费外,还应按照涉及争议的财产标的额分段累进计算:
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
100000元以下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5%-6%
100001元—1000000元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4%-5%
1000001元—10000000元.......................3%-4%
10000001元—50000000元......................2%-3%
50000001元以上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%
二、办理行政案件
1、不涉及财产关系的:1000元—5000元/件;
2、涉及财产关系的: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。
三、办理国家赔偿案件:1000元—10000元/件。
四、办理刑事案件
1、侦查阶段:1000元—5000元/件;
2、审查起诉阶段:2000元—10000元/件;
3、审判阶段:
(1)一审案件:5000元—20000元/件;
(2)二审案件:
①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,按一审标准收取;
②办理过一审而又办理二审的,按一审收取的数额减半收取;
4、刑事自诉代理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:
(1)不涉及财产关系的:2000元—10000元/件;
(2)涉及财产关系的:除按照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标准收费外,还应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。
五、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
1、未办理过一审、二审的:2000—10000元/件;
2、办理过一审、二审的减半收取。
六、办理重大、复杂、疑难案件
各类重大、复杂、疑难案件诉讼代理律师服务费,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后可在标准最高限之上收取,但最高不得超过标准最高限的十倍(风险代理除外)。
七、计时收费
计时收费可适用所有法律事务。收费标准为:100—3000元/小时。
八、协商收费
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所有法律服务实行协商收费,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。
实行协商收费应当自愿协商、公平合理、诚实守信。
最新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
一、婚姻案件:每件50-300元, 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.5%;
二、侵害人身权案件:每件100-500元,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,收1%;超过10万的部分收0.5%;
三、其他非财产案件:每件50-100元;
四、劳动争议案件:每件10元;
五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:每件500-1000元,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;
六、破产案件: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,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,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;
七、商标、专利、海事行政案件:每件100元;
八、其他行政案件:每件50元;
九、管辖权异议:异议不成立的,每件50-100元;
十、财产案件收费:
1、1万元以下:50元:
2、1-10万元的部分:标的额x2.5%-200元;
3、10-20万元的部分:标的额x2%+300元;
4、20-50万元的部分:标的额x1.5%+1300元;
5、50-100万的部分:标的额x1%+3800元;
6、100-200万元的部分:标的额x0.9%+4800元;
7、200-500万元的部分:标的额x0.8%+6800元;
8、500-1000万元的部分:标的额x0.7%+11800元;
9、1000-2000万元的部分:标的额x0.6%+21800元;
10、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:标的额x0.5%+41800元。
十一、案件执行费:
1、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:每件50元至500元;
2、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:每件50元;
3、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:执行金额x1.5%-100元;
4、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:执行金额x1%+2400元;
5、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:执行金额x0.5%+27400元;
6、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:执行金额x0.1%+67400元。
十二、保全费:
1、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:每件30元;
2、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: 1%;
3、超过10万元的部分:0.5%,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。
十三、申请支付令: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/3交纳;
十四、申请公示催告:每件交纳100元;
十五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:每件交纳400元。
山东省物价局、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
鲁价费发〔2005〕63号
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:
你厅《关于申请调整和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报告》(鲁劳社办[2005]11号)收悉。为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形势发展需要,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,结合我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,现将我省劳动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批复如下:
一、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
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仍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《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》([1992]价费字268号)规定的收费标准,即申诉人数为3人以下的,每件20元;申诉人数为4至9人的,每件30元;申诉人数为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,每件50元。
二、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
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,每件最高不超过400元;
有争议金额的案件,按下列标准计算收取费用:争议标的额为10000元以内的500元,10001元-50000元的部分按3%收取,50001元-100000元的部分按2%收取,100001元-200000元的部分按1.5%收取,2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1%收取。
以上收费资金要按执收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,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、提高收费标准。收费前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《收费许可证》变更手续,做好收费公示。
本标准自二○○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。